一、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内涵界定
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内涵,我国迄今尚没有权威性界定。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作用进行了概括,认为农产品行业协会“是联结农户、企业和市场的纽带,对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农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文件并未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内涵做出界定。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出台相关文件时均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内涵进行表述。例如,2003年10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由涉农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等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为增进共同利益、维护合法权益,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自治组织,属于经济类社团法人。”浙江省财政厅于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农产品行业协会专项项资金管理办法》认为,“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种养和购销大户,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学和其他组织、个人参加,为谋取、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自愿组成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2004年1月福建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称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研、中介、教学的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参加,以服务企业和农民为宗旨,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自律性经济类社团组织。”
潘劲,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05 潘 劲 农产品行业协会:现状、问题与发展思路.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