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会法暂行规定法的联邦法律的黑森州实施法
Hessisches Ausfuehrungsgesetz zum Bundesgesetz zur vorlaeufigen Regelung des Rechts der Industrie- und Handelskammern
1957年11月6日通过
第一条:州政府可依法建立或解散工商会
第二条:必要时国家监督部门可解散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乡镇负责征收会费
第四条:帐目审计原则
第五条:职业教育委员会中的劳方代表
第六条:工商会有权指派专家
第七条:公务员
第八条:主管经济的部长有权确定最高会费额
第九条:应予取消的法律
第十条:管理法规
第十一条:生效
10 关于工商会法暂行规定法的联邦法律的黑森州实施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