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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建立起一个独自自治的商会法--江平

从法律的环境和法律的性质来看,有三个方面的重要问题需要注意:

一、商会法应该是一部确定社会权力的法律。
      我们现在国家的权力很大,私人权力也在逐渐发展变化,但是社会权力仍然非常薄弱,这一点吴敬琏教授和无锡市委杨书记都谈到了。法学界对这方面的问题也作了专门研究。从行政许可法可以看出一个很好的倾向,行政许可法有这么一个重要的思想,就是在市场环境中能够由私人自己解决的问题,尽量让私人自己解决,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应该由社会中间力量去解决。私人中间力量无法解决的,国家才来干预、许可、审批。我想这一个思想确定了国家权力滞后的原则,而不是国家权力一切都是先行的原则。可是我国长期以来,包括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后,仍然是国家权力先行。这个原则需要改变的话,必然要有社会力量的出现。但是,社会力量的出现就马上面临一个问题: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怎么来界定,怎么来区分开社会权力和私人权力,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分开、界定比较难。我们解决纠纷,使用的是国家审判原则、国家权力,但是世界长期以来实行了仲裁的规则,而仲裁规则不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而是民间团体制定的。这种民间团体许多都是商会下面的仲裁机构,在国际上,法律规定仲裁由商会来行使。虽然仲裁是由商会来行使权力,但仲裁的裁决又跟判决的效果一样,这就说明社会权力有的时候它也能解决社会重大问题,而不仅仅是解决一些内部管理或其它问题。所以,社会权力是很重要的,仲裁就是这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研究商会法,很重要的问是要解决国家权力、商会应行使的权力,以及社会权力如何从理论的高度上来划分。现在律师的管理由司法局来管,那么律师协会自己管哪些?司法局又管哪些?再如在医生的医务事情中,哪些应该由卫生局来管,哪些应该由医师协会自己来管?这必须划分清楚,必须要区别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间的界限。

     本文是作者在无锡召开的“改善民间商会治理及法律环境暨纪念无锡商会成立一百周年研讨会”上所作的论文点评发言,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06 江 平 怎样建立独立自治的商会法的点评 1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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