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自治中居委会与业委会关系浅析
尤学民
我国城市地方自治以社区为基层单位。200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一个社区形成了两个居民自治组织,即以居民的居住权为基础的居民委员会和以居民的房产权为基础的业主委员会。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许多问题值得探究。本文主要结合北塘区的社区自治实践进行讨论。
一、两者关系问题的由来
居委会是我国传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建国初期城市居民自发创造的产物,后经党和政府的推动,成为城市社会基层民主是一种制度选择。它的主要职责是:处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调解居民纠纷,开展文体活动,向政府反映民众诉求,协助政府维持社会治安,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等。
居委会业委会关系(尤学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