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5]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现对支持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行业协会商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力量。支持和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于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应遵循科学合理、专业优势、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明确购买范围,加强合同管理,注重绩效考核,有序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公平对待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放宽市场准入,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进入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公平有序竞争,激发行业协会商会活力,促进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三、科学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专业化优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
行业发展与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技术性服务,以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管理服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在制定各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方案时,明确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提出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服务事项清单。财政部门应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规定,将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
在确定相关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时,应注重与预算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应由行业协会商会义务承担或出于政府依法监管需要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服务职能,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或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应纳入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范围。
四、推进财政支持方式改革
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推动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改革时,应做好逐步取消财政直接拨款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衔接,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顺利开展。过渡期内,对预算明确保障的服务事项或已明确为行业协
会商会自身职能的服务事项,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于从行业协会商会剥离、属于政府职能范畴、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服务事项,应引入竞争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有关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改革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六、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监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鼓励社会监督。各购买主体及相关机构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服务质量。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财政、审计、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将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纳入年检、评估和执法工作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
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全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支持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部
2015年9月6日
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