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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领导民营经济四十年的历程和经验
庄聪生

              ——访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庄聪生

  来源:程冠军 中国领导科学 2018年11月27日
  
民营经济涅槃重生

 
记者:1978年,党中央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国民经济开始恢复调整,几近消亡的民营经济也开始了重生的历程。请您回顾一下这个阶段民营经济是如何实现从无到有的。

  庄聪生:1978年—1992年,是中国民营经济的重生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揭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村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大幅度增产,农民收入大幅提升,农村开始出现剩余劳动力和剩余资金。这就为个体私营经济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审议和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在党和国家鼓励和扶植下,城镇个体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全国注册登记的城乡个体工商户计183万户,从业人员227万人,资金5亿元,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达10.9亿元。不仅解决了一批人员的就业问题,经济也开始活了。这一年,中共中央总结了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经验,明确指出:“今后,在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必须着重开辟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在我国,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形式,一定范围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同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确认“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个体经济第一次被写入宪法,标志着个体经济在我国取得了合法地位。这是我国经历了2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形成的新认识,是对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旧模式的一个重大突破。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允许鼓励个体劳动者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在社会上在理论界基本上没有引起多少议论并且很快达成了共识。但是,面对私营经济的重新发展和崛起,则引起广泛关注和非议。争论焦点在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不能允许具有雇工剥削的私营企业存在与发展。在这个问题上,中共中央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1982年,党中央政治局进行了讨论,对雇工经营的私营经济的产生发展,采取“看一看”的方针。1983年1月,中共中央在印发《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治的若干问题》中指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允许剥削制度存在。但是,我们又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尤其在农村,生产力还比较低,商品生产不发达,允许资金技术和劳力一定程度的流动与多种方式的结合,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有利的,对雇请较多帮工的,采取“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的方针。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明确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仍然长期处在初级阶段,确立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会议明确指出:“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鼓励他们发展 …… 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这是党中央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地位的一个新认识。这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飞跃。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以下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接着,国务院出台了几个有关私营经济的法规。从此,私营经济的存在、发展被纳入了法制轨道,进入了合法的阶段。据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地的摸底调查,全国约有私营企业22.5万户,雇工人数360.7万人。其中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存在的有11.5万户,雇工184.7万人;以合作经济组织名义存在的约有6万户,雇工96万人;以集体名义存在的有5万户,雇工80万人。

  总的看来,回顾这一阶段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基本处于水平较低的初始发展阶段。这一时期虽然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但毕竟才刚刚起步,加上人们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顾虑以及各种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做法。因此,这一时期民营经济的发展在总体上速度并不快。特别是1988年下半年到1991年,由于受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影响以及姓“社”姓“资”的争论,人们在思想上对发展民营经济的种种顾虑加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陷入低潮,出现较大回落,直到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以后,我国的民营经济才再次得到迅速发展。

民营经济第二个春天

  记者:如果说民营经济在改革开放最初十多年的时间里获得新生,那么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则迎来了第二个春天。请您谈谈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中国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十年的情况。

  庄聪生:以1992年春天的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标志,到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的2002年,民营经济为期十年的创业期,实现了超常规、突飞猛进的发展和飞跃。

  1992年春,邓小平的“南方谈话”,从根本上解决了姓“社”姓“资”的问题,再次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极大地促进了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浪潮。在“南方谈话”中,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以及对计划和市场关系的创造性论述,都是对传统理论的重大突破,也为民营经济纳入体制之内,发挥平等竞争作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的召开,全面阐释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并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从此,民营经济政策也有了新的发展。十四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方针,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1995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重申“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把“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过去的“方针政策”提高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不应该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统天下,而应该是一个多元的大家庭,个体、私营经济和国有、集体经济一样,都是这个家庭的正式成员。所以,“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已经不是简单的“补充”,而是“重要组成部分”,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民营经济属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不可缺少、无法替代、关系全局的经济成分。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科学地界定了民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讲话提出:“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的党员是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其他社会阶层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这表明,吸收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入党,为党的中央委员会所肯定。与此同时,不少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新阶层的优秀代表人士,被推荐或当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劳动模范。

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记者:2002年以后,思想解放的进程又取得了重大突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把民营经济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到平等享受国民待遇的市场主体。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使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可以说,从2002年到2012年间的十年,是民营经济的转型升级的历史时期。请您介绍一下这个阶段民营经济是如何实现转型升级的。

  庄聪生: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时,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还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党的十六大还特别强调,要在全党努力“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民干事业、支持人民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这从根本上破除了长期以来束缚人们思想的“姓资姓社”等问题,民营经济从经济层面和政治层面上都获得了与其贡献相适应的认同,从基本制度层面上为民营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也进一步拓展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

  2004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同时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入宪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2005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从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监管、加强指导和政策协调等七个方面共36条,提出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特别强调只要是政府没有禁止的领域,民营资本就可以进入。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对于推动民营经济跨入历史发展的新阶段,实现更快更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提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对于鼓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明确产权关系、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上,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互相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2009年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29条”)。2010年5月,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新36条”),明确提出民营资本可以进入能源、军工、电信、航空等传统垄断行业,进一步拓宽了民营经济的投资空间。此后,各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各领域的42项具体实施细则,推动民营经济投资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2012年4月,国务院又颁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新29条”),对支持中小微企业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可以说,从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到国务院一系列“非公经济”文件的出台,党和国家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赋予了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同等的发展机遇,进一步拓宽了民营经济发展的道路,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平台。

民营经济强起来的时代

  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标志着民营经济走进强起来的新时代。请您谈谈十八大以来民营经济的发展。

  庄聪生:可以说,2012年到2018年,是民营经济强起来的新时代。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两个都是”的重要论述,第一次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表明我们党对民营经济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民营经济发展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和困难,民营企业家发展预期和信心受到影响。在这一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党和国家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三个没有变”,就是希望广大民营企业家坚定信心、把握大势、提升素质、发挥才能,推动企业取得更好更大发展。

  为了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的发展活力和创造力,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三个平等”的提出,体现了党和国家下决心破除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和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信心和魄力,为我国民营经济在新常态下更好更快地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对民间投资和振兴实体经济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针对民营经济产权经常遭受各种侵害,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意见》明确了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标本兼治五项原则。党中央关于“两个不可侵犯”的提出和加强产权保护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坚持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民营企业安心、专心、用心谋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制度环境。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了一大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政策落地效果还不够好,市场准入限制仍然较多,政策执行中“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大量存在,一些政府部门为民营企业办事效率仍然不高等。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党的十八大以前,在一些地方、一些行业、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存在着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不健康、不正常的政商关系。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和不法商人,官商勾结现象有所收敛。同时,在一些党政干部中又出现了不敢担当、不愿与企业家联系交往的现象。如何处理好政商关系,成为不少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普遍面临的一道难题,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干部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交往是经常的、必然的,也是必需的。这种交往应该为君子之交,要亲商、安商、富商,但不能搞成封建官僚和“红顶商人”之间的那种关系,也不能搞成西方国家大财团和政界之间的那种关系,更不能搞成吃吃喝喝、酒肉朋友的那种关系。

  2017年9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政策举措和制度安排,强调要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环境。从中我体会到党中央对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高度重视。我认为,新时代中国的企业家最重要的是重塑企业家精神,民营企业最关键的是培育工匠精神。

  企业家精神是创新精神,本质是冒险精神。企业家是社会宝贵的稀缺资源,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是资本拥有者、资源配置者、创新组织者、财富创造者、责任担当者。目前,社会对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的重要性和认识不足,对企业家重视程度不够,甚至缺乏尊重和信任。而企业投资者中的少数人,有的理想信念缺失,有的守法诚信意识淡薄,有的官商勾结、利益输送,有的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 由于企业家精神的缺失,这一群体也往往成为社会诟病的对象。要在全社会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社会环境,形成尊重纳税人、尊重创新创业者、尊重企业家的良好氛围,激发他们创业、创新、创富的精神。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的引导教育,做到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全面提高综合素质,传承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自己的智慧和才能。

  近40年的工业化路程走得太匆忙,我们没有给自己留下太多思考和沉淀的时间。我国的制造业就像是一个身强力壮却没有灵魂的人,因此民营企业的工匠精神等待回归。之所以我们会缺失工匠精神,是由于我国历史文化的深远影响和现代教育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做出来的货能卖得出去才是硬道理,但是对于品牌创造、制作工艺的追求却不高。此外,许多企业忽略了最为重要的原创和技术研发,至于专利和知识产权的积累就更少了,只能在微利的低端工业链条里挣扎。工匠精神的弃守使我国制造业成为一个缺乏品牌信念的“经济怪物”,由于根基没有打厚实,因而需求补课。“工匠精神”是未来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党的十九大为我们描绘了新时代的宏伟蓝图,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经济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让民营企业吃了“定心丸”,这对于民营经济发展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广大民营企业家一定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创造出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的新业绩,成为无愧于时代的企业家。

  本文原载于《中国领导科学》2018年第6期

  作 者:本刊记者 程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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