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明企业家与战略律师
作者:贺绍奇
摘要:为企业服务的律师可分为三种:一是交易杀手(Deal Killer),凡是此类律师出现,本来可能促成或达成的交易通常都被其“杀死”,或本来由更低成本更好的解决方案,但通常都选择成本最高的诉讼解决问题;对于某些法律上不够精明的企业或企业家,交易被杀死了,他们通常还不知道是谁作的孽。二是交易促成者(Deal Maker),总是围绕客户商业目标,尽可能促成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交易。三是赋能者(Enabler),不仅帮助企业达成某个具体交易、解决某个具体法律问题,而且可以提供远超个案或法律专业的战略价值。当下,许多企业和企业家习惯于事后找律师,把律师服务视为不得已而购买的服务,且通常都是“一锤子买卖”。在这种认知局限下,交易杀手律师与法律不够精明企业家形成个案合作关系的几率极高。只有法律精明企业家与追求长远价值的战略律师相结合,才能成就后两类律师,形成相互成就、相互促进、追求长远的战略伙伴关系。
关键词:战略律师;法律精明企业家;长远价值
引 言
最近轰动全国的某某小面与某小面的法律纠纷,彻底暴露出了涉案企业家和律师在战略上的短视——即小事上精明,大事上糊涂。战略律师与法律精明企业家双重缺失导致了这一闹剧。值得关注的是,涉案企业家仍心存甩锅律师的侥幸,在公开致歉函中特意强调与涉案律师及律所的切割,暗示律师出了“馊主意”。美国Martin Willoughby将战略律师定义为“法律精明的企业家”(Legally Savvy Entrepreneur)的最佳拍档。其核心不仅仅是解决法律问题,而是成为客户商业战略的共创者。他将法律精明企业家定义为:具备法律敏锐度(Legal Astuteness),能将法律思维融入商业战略决策,主动识别法律机遇与风险,并善于借助战略律师实现交易价值最大化的企业经营者或高管。他认为,法律精明企业家与战略律师的良性互动是现代复杂商事交易成功的前提。
一、战略律师的特质
与传统律师相比,战略律师是具有战略思维,且在实际执业中以客户战略目标为导向,创造性地提供追求长远价值的解决方案或解决问题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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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
传统律师 |
战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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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模式 |
风险规避 |
风险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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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焦点 |
法律合规性 |
商业目标达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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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姿态 |
守门员 |
建筑师/赋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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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语言 |
法律术语 |
商业语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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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衡量 |
避免了多少损失 |
创造了多少价值 |
战略律师把创造长远价值作为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他们会花大量时间了解客户业务、商业模式、收入来源;他们会创造性思考并帮客户解决问题,不做“交易杀手”而做“交易创造者”。
二、法律精明企业家的特质
法律精明企业家具备以下五个特质(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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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素 |
具体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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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导向 |
视法律为价值创造工具而非单纯障碍——主动问“如何用合法结构实现商业目标”,而非仅问“这违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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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性 |
在交易设计、监管预判阶段主动引入法律考量,而非事后补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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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判断 |
具备基础商业法律知识(公司、合同、反垄断、证券基础),能读懂关键条款含义,判断何时必须咨询律师、何时可自主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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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化法律知识 |
了解本企业所处行业的特定监管环境(如金融、医药、数据合规),知道哪些法律议题对本企业具有战略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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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战略律师 |
能甄选、管理和激发律师提供战略导向的法律方案(Strategic Lawyering),而非仅购买工时;能向律师清晰传达商业目标,并将律师意见整合进商业决策。企业家应“少说多听”地对待律师建议,共同设计交易结构 |
总之,法律精明企业家能够识别法律对商业战略的影响,并在决策中有效整合法律资源。
三、法律精明企业家与战略律师的协作关系
详见下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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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特质 |
内涵解读 |
与战略律师的协作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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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导向 |
视法律为商业战略的助推器,而非绊脚石 |
接受战略律师关于交易结构的复杂设计,理解其长期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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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性 |
在商业构思阶段即引入法律考量,而非事后补救 |
促使战略律师前置介入,从源头控制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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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判断 |
具备基础商业法律常识,能读懂关键条款(如陈述与保证、赔偿) |
能与战略律师进行深层对话,无需律师从零解释基础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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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化知识 |
深刻理解所在行业的监管痛点与合规边界 |
向战略律师提供精准的商业背景,辅助律师设计合规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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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战略律师 |
能甄选、管理律师,将法律建议转化为商业决策 |
拒绝“交易杀手”式的律师,选择能“做大蛋糕”的战略律师 |
小结:法律精明企业家:提出商业愿景,识别法律对战略的影响,主动向律师求助,将法律建议内化为决策。战略律师:将企业家的商业交易翻译为合同或法律概念,设计风险分配与退出机制,帮助企业家实现愿景。
结语
法律精明企业家与战略律师是战略伙伴关系,他们相互促进,相互赋能,共同致力于长远目标,创造长远价值。当下许多律师与企业家双向选择是急功近利的,招投标采购法律服务和风险代理的普遍推广,更是将法律服务彻底推向短期化与商业化。这只会让更多律师成为交易杀手,而不是战略律师;让更多企业家成为法律投机者,而不是法律精明的企业家。在许多大公司,法律职能被分解为诸多毫无关联、彼此缺乏互动的作业单元,诉讼、非诉与合规彼此隔离,线性作业。诉讼单元永远不会主动向非诉单元反馈诉讼中反映出来的公司交易结构、条款与条件设计、技术模式、商业模式存在的缺陷与问题;而非诉单元永远也不会主动关注诉讼单元的诉讼进展,需要提供支持的也不配合。职能分工加上公司政治,各单元之间人员自我禁锢于分工设定的角色中,很难从战略高度审视诉讼与非诉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这不利于培养战略律师和法律精明企业家。战略律师必须有法律精明企业家合作才能实现从传统律师向战略律师转型。而法律精明企业家必须有战略律师作为伙伴才能成为法律精明企业家。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