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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立法的主要障碍--保育钧


       中国的市场取向改革已经将近二十年,然而商会的发展尽管有进步,还是很不理想。从全国情况看,据我们了解,中国的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去年年底已有265万户了,但是商会作为第三方机构的活动却还是很不充分,全国比较起来只有江苏、浙江和广东三个省还开展一些活动,初步有些探索,其它地方则还很不够。原因是许多理论问题没有解决,我认为当前商会的发展面临着四大障碍。即体制障碍、法律障碍、意识形态障碍、利益割据的障碍。这就严重束缚、影响了我们商会的健康发展,正因为有这四大障碍,所以我们这次选题为商会治理和法律环境,商会治理侧重商会的内部建设,法律环境就是讲外部建设,这就抓住了当前商会研究工作的要害。
四大障碍中核心是体制的障碍。现在中国的商会、协会是分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公有企业组成行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有一个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例,港澳台有港澳台企业的管理条例,国内民营企业组织民间商会却没有相应的条例,而是适用社团管理登记条例。该暂行条例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到现在还在暂行。2000年1月出台的一个关于民间社团上级主管业务部门重新确认主管单位的一个文件,这个文件中确立了二十二个部门有权管理商会,其中包括妇联、残疾人联会等都可以,唯独工商联不行,这是很奇怪的事情,可见体制上的障碍是从所有制来的。

       本文是作者在无锡召开的“改善民间商会治理及法律环境暨纪念无锡商会成立一百周年研讨会”开幕式所作的发言,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03 保育钧 商会立法的主要障碍的讲话 1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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