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governance )一词,在英文中古己有之,指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与统治(government)含义相交叉。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大幕的缓缓展开,在中国,以往的市场——政府的两极关系被日益改写为市民社会与市场、政府的“三足鼎立”关系。作为市民社会重要结构性元素的行业商会(协会),正日益成为治理结构体系中的重要主体。因此今天我们讨论关于商会的话题,不能不涉及商会治理这一个关键课题。 吴敬班教授在为《市场经济与民间商会》一书所作的序中,多次提到了商会的民主治理和法人治理。他说:“商会既然是一个企业家的自治团体,自然要在内部实行民主治理”,“我们要吸取别人的经验和教训,来建设我们商会的民主治理”,他还在文章中强调“我们要深入地研究商会的法人治理问题,保证商会能够真正代表企业家的共同利益,做到普遍服务、平等对待”。吴教授还特地指出“像商会这类NGO组织,宜于实行轮换、决策领导层与专职人员相分离等制度,避免少数人把持,一朝天子一朝臣'等弊病发生”。吴敬班教授的这些论述,直接触及到民间商会发展中的非常重要、同时又十分敏感的一个部位,这也引起了我对商会治理这一个课题的思考。借这个机会,我想从温州商会的治理实践出发,谈一些个人的思考和体会。
18 赵文冕 商会治理 民间商会发展中亟待重视的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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