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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在民间商会建设“第三级火箭”升空中发挥作用
         ——在2014年中国民间商会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
        我总的想讲一个意思,就是希望我们本届民间商会论坛成为我们建设民间商会这个社会组织的“第三级火箭”发射的一个号角。
        民间商会的建设非常重要。在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把实现国家社会的现代化提到了党的纲领的重要的地位。而民间商会能健康发展,应该说是实现我们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现代国家的治理有什么特点呢?我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那就是三中全会指出的,要把政府的职能和社会组织的自我调节功能结合起来。因为现代社会它变得越来越复杂,公共事务变得越来越多样,有许许多多的公共事务需要处理。完全像古代社会那样,或者说像在十八世纪、十九世纪那样完全由政府来处理,其实政府没有这个本领,所以要由社会组织、自治组织来自我调节。对于某些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不是由政府来直接管理,而是由公民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调节,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域”,在现代社会中,“第三域”变得越来越重要。
        因为我们过去是一个计划经济国家,政府在一切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中,它都起着决定的作用。或者用深改小组的经济和生态组的杨伟民同志的说法,就是“政府的手伸得太长”,由于经济社会很复杂,它又管不好,所以会产生很多问题。参照世界各国管理的经验,1970年代的改革就提醒社会各界人士,要注意发展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在经济领域,商会显然它是建立在企业家这个基础之上,进行社会自我调节的这么一个组织机构,它就变得非常重要。因为我国原来是一个政府统揽一切的体制,虽然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但是由于沿袭了过去的体制,虽然各个行政部门都建立了自己所管辖的企业所成立的,或受政府委托执行产业政策的行业组织机构,如国家经贸委下面就有行业协会,工商管理局系统有个私协会,外贸系统有国际商会中国分会等这么一些组织。但实际上这些组织系统很难处理好自己范围内的一些公共事务,因为它仍然是一个政府。
        但是在社会上,不管是政府、学界、商界中,都有一些人对商会组织在处理企业范围内公共事务上的重大作用有深切地认识。所以,进入21世纪以后,我们无锡的一些同志发起,并得到全国许多有识之士的响应,就开始了民间商会论坛。从2001——2012年,先后举行了十次研讨会。稍后,浦文昌先生还要对十次会议做一个总结性的介绍。从这十次会议来看,各界对民间商会性质、功能的认识是逐步趋于接近的。在2001年开第一次研讨会时,不管是在政界,还是商界和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应该说距离是很大的,基本上是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会或者行业协会它是受政府授权的执行产业政策的机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商会应该办成一个民间的进行自我调节的自治组织。现在回忆起来,大概到了第八次会、第九次会议,与会的多数人就接近于一致的意见,而且包括我们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力促在新的立法上把这点肯定下来。这应该说是我们做思想理论政策准备的阶段,我把它看成是我们商会发展的第一级火箭,即我们在民间商会的认识上大体取得了共识。
        接下来就是“第二级火箭”了。“第二级火箭”就是民间商会发展得到了政府领导同志的支持,开始推进民间商会实际工作的发展。在我们后来的几次论坛上,就有许多地方介绍他们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和发挥其功能的经验介绍。开始的时候是温州的朋友们给予了很多的启发,他们为企业界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但在国内,而且在国外也维护企业界的自身权利,以及实行自律等等,都做了很好的工作。接下来的就是深圳的朋友们给我们介绍了行业协会商会实行直接登记的经验,深圳的行业协会商会不但能执行自己的功能,而且在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上采取一些办法来加以完善,使它能体现商会本身的性质,也给大家很多的启发。接下来就是进一步上升了,深圳的做法被广东省委所肯定。在这之前还有无锡市,在无锡市委的支持之下进行了商会归口管理等试验。可以说这是第二级火箭,在这第二个阶段中,创造了许许多多的经验。
        真正取得突破是十八大以后,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在这个《决定》里面,对于民间社会组织的定位、它的功能做了很明确的表述。《决定》对怎么来发挥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调节它们的公共事务,对它的性质都进行了明确的表述。这样就开辟了一个新的阶段,迎来了我们商会建设的一个大好环境。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所有问题都解决了,从上一届我们论坛移师到杭州就可以看到,在这个大前提已经确定的情况之下,其实还有许多问题是要研讨解决的。在我看来最突出的是两个问题,一个问题就是社团法人的治理。这个社团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什么样的?如何把作为一个自治组织的法人治理引入一个正常的轨道,使它能够健康的发展?从历史上来讲,中国从19世纪后期市场经济逐步发展起来以后,商会也逐步有所建立。但是,即使在当时承认商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的情况之下,其本身的治理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从历史上说,在当时大概有两个方面的干扰是最严重的,一个就是商会组织被少数大型的或者说有政府背景的企业所操纵;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因为旧中国法制没有建立好,所以有一些些商会组织被帮会组织,甚至被黑社会组织所操纵。此外,因为法制没有确立,所以商会本身也做了一些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比如说是由商会来组织串谋进行价格操纵、价格垄断这种事情。对私改造完成以后,政府就起了主导作用,以至于我们最大的商会组织,就是工商联(民间商会)后来也是作为公务员管理,这是一个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怎么监管。政府对社会组织要进行监管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怎么监管。实际上我们还没有摸索出一种既符合商会本身的性质,政府又通过执行规范化管理,规范商会活动的办法。如何既不干预商会的内部事务,又要保证商会活动合规,这需要进行很多研究和试验,使它形成一套合理的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于监管也提出了一些要求。就是要从原来的事前监管为主、审批为主,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合规性监管为主。我们在无锡的最后几次论坛里触及到了这个问题,在去年浙大讨论时也讨论过这个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都还需要深入地进行讨论,而且这些讨论的结果还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看看是否是一个合适的监管方式。
        总而言之,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们开辟了一个非常好的前景。但是我们任务还是非常重的,我希望我们这次论坛年会和以后的年会在民间商会建设发展的“第三级火箭升空”过程中发挥我们的作用。我祝愿我们这个论坛取得成功!(浦文昌根据录音、速记稿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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